关于禁止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的规定
日期:2015-10-31 00:00:0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962

各系部处室:

为保护我院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防范侵害师生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和上级公安部门的要求,特制定我院管制刀具管理办法如下:

一、严禁携带以下刀具进入校园:

1、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的单刃、双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刀等。

2、其他各类非学习工作所需刀具,如水果刀、工艺刀具等能够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刀具。学生使用的水果刀不得带出公寓生活区。

二、不得违反规定,非法持有、携带上述刀具。

三、对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人员,应立即没收其刀具;拒不交出者,交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款予以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安全保卫处、公寓管理中心和各系部负责人对本系学生是否持有管制刀具进行认真排查。对管理不到位的系部,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各系要利用班主任例会、班会课对学生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定期对宿舍、教室进行检查,确保管制刀具不带入校园。

六、师生员工应积极向公安部门或学校安全保卫处举报非法持有或携带管制刀具的情况或线索,凡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

七、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款规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安全保卫处

2015年10月29日


抄送:院党政办公室、段庄派出所、泉山公安分局 共印制1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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